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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羊法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931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 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 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 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 100匹。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二)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品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粮,满足不同畜禽品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第八条 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后裔测定、年度选种选配计划、兽医防疫(肉用羊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兽医防疫(鸭不需要蛋壳颜色、蛋壳强度及蛋白高度指标;肉鸡、肉鸭有瘦肉率、皮脂率及屠宰指标)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如采用无纸记录系统,各项资料应存入计算机软盘)。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

第十条 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出场种畜禽有清楚的系谱证、种畜禽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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